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

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