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