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第二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第二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