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 第二十六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使用完毕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