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