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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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