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