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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船员服务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并且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甲级…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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