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规定给予船员服务机构许可;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