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展船员服务的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并且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300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