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航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的,按照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船员服务管理,应当取得《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