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及时纠正发现的缺陷。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的,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其中,海船船员培训所使用的模拟器应当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 第三十四条 开展船上见习或者知识更新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