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