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