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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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