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