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船长;

轮机长;

大副;

大管轮;

三副;

三管轮;

电子电气员;

值班机工;

值班水手;

电子技工;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引航员;

非自航船舶船员;

地效翼船船员;

游艇操作人员;

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驾驶岗位;

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精通快速救助艇;

高级消防;

精通急救;

船上医护;

保安意识;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

船舶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