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油船;

散装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

客船;

高速船;

滚装船;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