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