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炸药库用地;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