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炸药库用地;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