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至8元;

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