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