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