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