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