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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责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压实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

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