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开展耕地保护督察。被督察的地方应当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地方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被督察的地方落实耕地保护督察意见不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