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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