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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确需占用土地,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不得闲置、荒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