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