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