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