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的;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的;
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个体经营户有上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