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