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