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