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按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制订统计调查计划,按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贯彻实施。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调查项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
国家一般每十年进行一次重大国情国力(人口、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行业等)普查。在两次普查中间进行一次人口状况的简易普查。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拟订。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商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所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