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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八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九条 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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