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