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