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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七条 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 第八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第九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第十条 使用保护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由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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