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