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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种子贮备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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