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歉规律贮备林木种子。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歉规律贮备林木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