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种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