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七条 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