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