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五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市)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