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四条 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