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